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 ( 104 年 12 月 10 日)
第12條
商業之所營事業,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 所定細類之代碼及業務別填寫,但不得僅載明「除許可業務外,得經營法 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」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