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 公有市場 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22條
因政策需要、城鄉改造或已無市場商業機能時,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 得停止公有市場全部或整層之使用,或得將原攤(鋪)位使用人改配其他 市場空攤(鋪)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