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 公有市場 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21條
公有市場內實際經營之攤(商)未達總攤(鋪)位三分之一者,設立公有 市場之主管機關得停止公有市場全部或整層之使用,或將原攤(鋪)位使 用人改配其他市場空攤(鋪)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