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 公有市場 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19條
公有市場攤(鋪)位使用人應組成自治組織,受主管機關及公有市場管理 人員之監督,執行下列事項:

一、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。

二、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。

三、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。

四、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。

五、攤(鋪)位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舉發及處理。

六、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。

七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。

前項自治組織執行市場管理事項之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攤(鋪)位使用人繳交之自治組織管理費。

二、接受補助或捐助。

三、其他服務收入。

自治組織具當事人能力,應向會員大會負責,並向其報告會務。

自治組織之設置、執行事項、章程、議事程序、設置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規定,由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