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 公有市場 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17條
依第二十三條、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,終止契約及經同意解除契 約收回之市場攤(鋪)位,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得依第九條第一項 規定受理攤(鋪)位之使用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