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 公有市場 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11條
公有市場攤(鋪)位之使用期限,以四年為限。

前項使用期限屆滿時,原使用人得於期滿六個月前申請繼續使用;設立公 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在使用期限屆滿前為准否繼續使用之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