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併購法  總則 ( 104 年 07 月 08 日)
第8條
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保留發行之新股由員工承購、通知原有股東 儘先分認或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,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 項至第三項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之限制:

一、存續公司為合併而發行新股,或母公司為子公司與他公司之合併而發 行新股。

二、發行新股全數用於被收購。

三、發行新股全數用於收購他公司已發行之股份、營業或財產。

四、因進行股份轉換而發行新股。

五、因受讓分割而發行新股。

公司依前項發行之新股,得以現金或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,且不受 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之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