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併購法  總則 ( 104 年 07 月 08 日)
第7條
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本法應發送股東之併購文件屬下列之一者,經公司 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同一內容,且備置於公司及股東會會場供 股東索閱者,對於股東視為已發送:

一、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、第三十一條第七項、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應 附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之合併契約、轉換契約或分割計畫之應記載事項 、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。

二、依第十九條第二項、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於董事 會決議後,應附於對股東通知之合併契約、轉換契約或分割計畫之應 記載事項、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。

公司董事會依第十八條第七項、第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二十九條第六項、第 三十條第一項、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、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為併購之 決議,免經股東會決議且決議無須通知股東者,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就併 購事項提出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