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併購法  租稅措施 ( 104 年 07 月 08 日)
第48條
公司以營業或財產認購或交換他公司股票時,如所得股票之價值低於營業 或財產帳面價值時,其交易損失,得於十五年內認列。但依第四十四條規 定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者,不得認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