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併購法  租稅措施 ( 104 年 07 月 08 日)
第47條
公司與其子公司相互間、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國內、外其他個人、營利事業 或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稽徵機 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,得報經賦稅主管機關 核准,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予以調整:

一、有關收入、成本、費用及損益之攤計,有以不合交易常規之安排,規 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。

二、有藉由股權之收購、財產之轉移或其他虛偽之安排,不當為他人或自 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。

公司或其子公司經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整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,當年 度不得適用第四十五條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