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併購法  租稅措施 ( 104 年 07 月 08 日)
第44條
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之營業或財產予他公司,取得有表決權之股份達全部 交易對價百分之八十以上,並將取得之股份全數轉予股東者,其因讓與營 業或財產而產生之所得,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;其因而產生之損失,亦不 得自所得額中減除。

前項所稱主要之營業,指讓與營業之最近三年收入達各該年度全部營業收 入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;所稱主要之財產,指讓與財產達移轉時全部財產 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。

公司分割取得有表決權之股份達全部交易對價百分之八十以上,並將取得 之股份全數轉予股東者,其因而產生之所得,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;其因 而產生之損失,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