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併購法  租稅措施 ( 104 年 07 月 08 日)
第43條
公司合併,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,會計帳冊簿據完備,均使用所得稅法 第七十七條所稱之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,且如期辦理申報並繳 納所得稅額者,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,得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併前,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得扣除 各期虧損,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 例計算之金額,自虧損發生年度起十年內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。

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者,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 境內設立之分公司,得依前項規定扣除各參與合併之公司或外國公司在中 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合併前尚未扣除之虧損額。

公司分割時,既存或新設公司,得依第一項規定,將各參與分割公司分割 前尚未扣除之虧損,按股權分割比例計算之金額,自其純益額中扣除。既 存公司於計算可扣除之虧損時,應再按各參與分割公司之股東分割後持有 既存公司之股權之比例計算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