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併購法  收購 ( 104 年 07 月 08 日)
第32條
股份轉換之公司取得預定受讓股份公司之股份時,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 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限制。

前項規定,轉換股份之公司所取得之股份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,不得 行使股東權利:

一、盈餘分派請求權。

二、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。

三、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發放現金及新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