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併購法  收購 ( 104 年 07 月 08 日)
第30條
公司以股份轉換收購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時,得作 成轉換契約,經各該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決議行之。

子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,應於十日內公告決議內容、轉換契約應記載 事項,並通知子公司股東,得於限定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,請求公司按 當時公平價格,收買其持有之股份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,並應同時將特 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發送於股東。

前項期限,不得少於三十日。

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,於本條之股份轉換程序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