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併購法  合併 ( 104 年 07 月 08 日)
第24條
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,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 ;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、非訟、仲裁及其他程序,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 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