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併購法  合併 ( 104 年 07 月 08 日)
第21條
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該外國公司依其成立之準據法規定,係屬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之 型態,且得與公司合併者。

二、合併契約業已依該外國公司成立之準據法規定,經該公司股東會、董 事會或依其他方式合法決議。

三、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者,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。

前項外國公司應於合併基準日前,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送達代收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