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併購法  總則 ( 104 年 07 月 08 日)
第2條
公司之併購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依公司法、證券交易法、公 平交易法、勞動基準法、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。

金融機構之併購,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;該二法未 規定者,依本法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