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併購法  總則 ( 104 年 07 月 08 日)
第10條
公司進行併購時,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其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及 相關事宜。

公司進行併購時,股東得將其所持有股票移轉予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 之金融機構,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,並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 使其股東表決權。

股東非將前項書面信託契約、股東姓名或名稱、事務所或住(居)所與移 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、種類及數量於股東會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 登記,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