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子簽章法  ( 90 年 11 月 14 日)
第14條
憑證機構對因其經營或提供認證服務之相關作業程序,致當事人受有損害 ,或致善意第三人因信賴該憑證而受有損害者,應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 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

憑證機構就憑證之使用範圍設有明確限制時,對逾越該使用範圍所生之損 害,不負賠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