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 ( 95 年 11 月 29 日)
第5條
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,其會計資料輸入之授權,應以書面為 之;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,得經由權限密碼設定之控制程序替代負責人、 經理人、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之簽名或蓋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