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 ( 95 年 11 月 29 日)
第4條
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程序如下:

一、取得或給予原始憑證。

二、輸入及驗證會計資料。

三、編製記帳憑證、會計帳簿、財務報表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