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
( 95 年 11 月 29 日)
第4條
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程序如下:
一、取得或給予原始憑證。
二、輸入及驗證會計資料。
三、編製記帳憑證、會計帳簿、財務報表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