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 ( 95 年 11 月 29 日)
第12條
商業使用會計軟體之基本功能應包括下列內容:

一、會計科目之建檔。

二、記帳憑證之登錄。

三、會計資料之檢查及控制。

四、會計分錄之過帳。

五、各種帳冊、表單與財務報表之顯示及列印功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