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
( 95 年 11 月 29 日)
第12條
商業使用會計軟體之基本功能應包括下列內容:
一、會計科目之建檔。
二、記帳憑證之登錄。
三、會計資料之檢查及控制。
四、會計分錄之過帳。
五、各種帳冊、表單與財務報表之顯示及列印功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