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 總則 ( 105 年 12 月 28 日)
第5條
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:

一、普通級: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,供兒童、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 者。

二、限制級:指設置鋼珠類、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,僅供十八 歲以上之人遊藝者。

電子遊戲場業在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。

前項所稱同一營業場所之認定基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