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 管理 ( 105 年 12 月 28 日)
第17條
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,應遵守下列事項:

一、普通級電子遊戲場,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 入及滯留。

二、限制級電子遊戲場,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。

三、於營業場所明顯處,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。

四、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,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。

五、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、信用卡、金融卡、現金卡、儲值卡或其 他作為簽帳、提款、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;其娛樂用代幣 之大小、式樣或重量,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。

六、不得有涉及賭博、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。

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,得請消費者出示 年齡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