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 管理 ( 105 年 12 月 28 日)
第14條
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,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;限制級電子遊戲場 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;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每 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。

電子遊戲場業之兌換,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:

一、提供現金、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為獎品。

二、買回提供給客人之獎品。

獎品之價值以業者原始進貨發票作為兌換獎品價值之依據。

獎品價值之上限,主管機關得依物價波動,逐年調整。

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非營利性公益性團體,得經營公益收購站,收購限 制級電子遊戲場所兌換之獎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