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會計法  損益計算 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59條
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。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 比攤算入帳;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。

前項所稱交易完成時,在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,指現金收付之時而言; 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,指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之時而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