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會計法  損益計算 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58條
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,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、費用及 損失後之差額,為本期綜合損益總額。

第59條
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。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 比攤算入帳;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。

前項所稱交易完成時,在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,指現金收付之時而言; 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,指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之時而言。

第60條
與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之收入及費用,應適當認列。

第61條
商業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,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列,並認列為 當期費用。

第62條
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,各項所得計算依稅法規定所作調整,應不影響帳 面紀錄。

第63條
(刪除)
第64條
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,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。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, 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