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會計法  認列與衡量 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54條
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。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 易目的而發生或預期在一年內清償者,得以到期值列計。

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,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