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會計法  認列與衡量 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43條
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得依其種類或性質,採用個別認定法、先進先出法或平 均法。

存貨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,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,應將 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,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