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會計法  認列與衡量 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42條
資產之取得,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,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。但 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,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。

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,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、收入或遞延收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