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會計法  認列與衡量 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41-2條
商業在決定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金額時,應視實際情形,選擇適當之衡量 基礎,包括歷史成本、公允價值、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