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會計法  認列與衡量 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41-1條
資產、負債、權益、收益及費損,應符合下列條件,始得認列為資產負債 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:

一、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。

二、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