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會計法  會計事務處理程序 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35條
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,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、經理人、主辦及經辦會計 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。但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、主辦 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