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會計法  會計帳簿 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26條
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,應載明其人之真實姓名,並應在分戶帳 內註明其住所,如為共有人之帳戶,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。

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財物帳戶,應載明其名稱、種類、價格、數量及其 存置地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