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會計法  會計帳簿 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20條
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:

一、序時帳簿: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。

二、分類帳簿: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。

第21條
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:

一、普通序時帳簿: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 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,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。

二、特種序時帳簿: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,如現金簿、銷貨 簿、進貨簿等屬之。

第22條
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:

一、總分類帳簿: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。

二、明細分類帳簿: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。

第23條
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,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。製造業或營業 範圍較大者,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,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 細分類帳簿。但其會計制度健全,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,得免 設普通序時帳簿。

第24條
商業所置會計帳簿,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,不得毀損。

第25條
商業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,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、性質、啟用停用 日期,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。

第26條
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,應載明其人之真實姓名,並應在分戶帳 內註明其住所,如為共有人之帳戶,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。

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財物帳戶,應載明其名稱、種類、價格、數量及其 存置地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