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會計法  會計憑證 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19條
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;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。

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,或因意外事故毀損、缺少或滅失者,除 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,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,由商業負責人或其 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,憑以記帳。

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,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 ,分別或共同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