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會計法
會計憑證
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17條
記帳憑證,其種類規定如下:
一、收入傳票。
二、支出傳票。
三、轉帳傳票。
前項所稱轉帳傳票,得視事實需要,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。
各種傳票,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