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會計法  會計憑證 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17條
記帳憑證,其種類規定如下:

一、收入傳票。

二、支出傳票。

三、轉帳傳票。

前項所稱轉帳傳票,得視事實需要,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。

各種傳票,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