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會計法  會計憑證 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15條
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:

一、原始憑證: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,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。

二、記帳憑證: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,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