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  清算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93條
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,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,向法院聲報。

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,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