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  清算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90條
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,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。

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,分派公司財產時,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