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  清算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89條
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,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。

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,職務即為終了。

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,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,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