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
清算
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87條
清算人就任後,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,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,送 交各股東查閱。
對前項所為檢查有妨礙、拒絕或規避行為者,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。
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;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,清算人得申 敘理由,向法院聲請展期。
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,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。
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,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覆。
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,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