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  清算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85條
清算人有數人時,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,如未推定時,各有對於第 三人代表公司之權。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,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。

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,應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