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  清算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83條
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,將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,向法院 聲報。

清算人之解任,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,向法院聲報。

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,應公告之;解任時亦同。

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,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 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