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  解散、合併及變更組織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76條
公司得經全體股東之同意,以一部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另加入有限責任股 東,變更其組織為兩合公司。

前項規定,於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繼續經營之公司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