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  解散、合併及變更組織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73條
公司決議合併時,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。

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,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,並指定三十日以 上期限,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