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  解散、合併及變更組織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71條
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:

一、章程所定解散事由。

二、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。

三、股東全體之同意。

四、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。

五、與他公司合併。

六、破產。

七、解散之命令或裁判。

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,其不同意者視 為退股。

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。

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時,應變更章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