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
解散、合併及變更組織
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71條
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:
一、章程所定解散事由。
二、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。
三、股東全體之同意。
四、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。
五、與他公司合併。
六、破產。
七、解散之命令或裁判。
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,其不同意者視 為退股。
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。
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時,應變更章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