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  外國公司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382條
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,違反前二條規定時, 對於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,或分公司所生之債務,應與該外國公 司負連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