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  外國公司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380條
撤回、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,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,或分公 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,所有清算未了之債務,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 之。

前項清算,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 ,並依外國公司性質,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