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  外國公司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379條
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認許:

一、申請認許時所報事項或所繳文件,經查明有虛偽情事者。

二、公司已解散者。

三、公司已受破產之宣告者。

前項撤銷或廢止認許,不得影響債權人之權利及公司之義務。